山东相关政策法规
聊城市贯彻《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十九)
时间: 2022-08-26 16:43
为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山东省台港澳办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单位出台了《山东省落实“农林 22 条”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
为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确保台商台胞享受到政策红利,聊城市台港澳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聊城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共同制定了聊城市贯彻“农林22 条措施”实施细则。这些措施细则实用性、可操作性强,必将促进台胞台企在聊健康发展,助推聊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19条 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一、申请对象
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以及从事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符合对象条件的台胞可依规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
三、支持措施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
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向省级上报培训人员名单,由省级安排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四、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科室:科技教育科
联系电话:0635-8287128
投稿:聊城市台港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