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相关政策法规
聊城市贯彻《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二十)
时间: 2022-08-26 16:44
为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山东省台港澳办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单位出台了《山东省落实“农林 22 条”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
为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确保台商台胞享受到政策红利,聊城市台港澳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聊城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共同制定了聊城市贯彻“农林22 条措施”实施细则。这些措施细则实用性、可操作性强,必将促进台胞台企在聊健康发展,助推聊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20条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一、办理依据
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可登录中国水利推广网http://www.cwsts.com/kjtg/zdml/下载相关电子文档。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
(二)申报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能够有效解决“补短板、强监管”重点领域关键问题;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管用实用;
3.技术特点突出,适用范围明确,推广运用的方式、方法、条件清晰,易于应用;
4.具有国内外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5.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三)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1.申报书;
2.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3.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
4.评价报告、验收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5.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意见;
6.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登录中国水利推广网下载《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填报完毕将《申报书》及附件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5份报送市水利局。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格式)发电子邮件至lcssljjsk@lc.shandong.cn。水利科技主管部门为申报技术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三、遴选与发布
《指导目录》遴选采用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议方式进行。评审结果通过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等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科室:科技科、建设科
联系电话:0635-8219454
0635-8219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