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相关政策法规
聊城市贯彻《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二十一)
时间: 2022-08-26 16:47
为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山东省台港澳办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单位出台了《山东省落实“农林 22 条”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
为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确保台商台胞享受到政策红利,聊城市台港澳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聊城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共同制定了聊城市贯彻“农林22 条措施”实施细则。这些措施细则实用性、可操作性强,必将促进台胞台企在聊健康发展,助推聊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21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农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征集安排,部署具体工作时间,同等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积极参与,按要求填写标准项目申请书,编制标准立项草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推荐上报国家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查新、论证,待批复立项后,组织标准起草工作。
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责任科室:市林业发展中心
联系方式:0635-827071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台湾企业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制定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
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标准化科
联系电话:0635—8519970
投稿:聊城市台港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