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相关政策法规
聊城市贯彻《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二十二)
时间: 2022-08-26 16:49
为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山东省台港澳办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单位出台了《山东省落实“农林 22 条”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
为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确保台商台胞享受到政策红利,聊城市台港澳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聊城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共同制定了聊城市贯彻“农林22 条措施”实施细则。这些措施细则实用性、可操作性强,必将促进台胞台企在聊健康发展,助推聊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22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加聊城(莘县)瓜菜菌博览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一、申报条件
具有台湾同胞、台资企业资质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办理程序
(一)提供台湾同胞、台资企业资质。
(二)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产品品类等相关资料。
(三)组织台湾同胞、台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聊城(莘县)瓜菜菌博览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三、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责任科室:流通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0635-2119356
市供销社:支持台胞台企与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流通企业对接,邀请台胞台企参与供销社系统举办的各类农产品线上、线下采购对接、展示展销等活动,开拓大陆内销市场。
一、办理程序
(一)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二)提供展销产品相关说明、质检、检验检疫报告。
二、咨询方式
责任单位:市供销合作社
责任科室:现代流通科
联系电话:0635-2123695、8415928
投稿:聊城市台港澳办